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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1-4 10:58:56 次浏览 分类:信息公开

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妇女儿童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筹集的善款属于社会资金,是用于发展妇女儿童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严格按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  本会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公益活动的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所筹资金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资助困难妇女儿童,开展社会援助,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第七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慈善资金总支出的15%。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执行;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劳务报酬和享受劳保福利。

第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每月收支情况报理事长,每季度财务报表报主管部门、理事长和秘书长,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签名、相关人员稽核、审核,由理事长审批后才准予报销。5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

第十条  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等7人组成)讨论后,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用于从事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专项捐赠资金计提管理费根据捐赠者意愿确定,捐赠者未指定的可按10%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创始资金的增值,本会可视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 为壮大资金募集力量,本会将视项目需要适当发展社会募集者。凡自愿申请参加本会募集资金者,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会审查、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活动。社会募集资金者不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其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会务活动费等开支,按所募集资金的数额,可在本会管理费中列支,报销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比例。

第十四条  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会独立前遗留的善款按照珠海市妇联《关于对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第五届理事会遗留资金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理事会。